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24********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7刑终252号
案号
(2022)闽0724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即对被告人真济武、张敏、艾代龙、叶建华定罪量刑部分,及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真济武、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8239.43元,其中被告人真济武承担40%,为人民币23295.76元;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各承担20%,为人民币11647.89元。四被告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原审被告人真济武应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399.76元,原审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应赔偿上诉人林劲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2199.89元,四原审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999.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人真济武、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8239.43元,其中被告人真济武承担40%,为人民币23295.76元;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各承担20%,为人民币11647.89元。四被告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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