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24********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7刑终252号 |
案号 |
(2022)闽0724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即对被告人真济武、张敏、艾代龙、叶建华定罪量刑部分,及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7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真济武、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8239.43元,其中被告人真济武承担40%,为人民币23295.76元;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各承担20%,为人民币11647.89元。四被告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原审被告人真济武应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399.76元,原审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应赔偿上诉人林劲聪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2199.89元,四原审被告人对赔偿总额人民币60999.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人真济武、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8239.43元,其中被告人真济武承担40%,为人民币23295.76元;被告人叶建华、张敏、艾代龙各承担20%,为人民币11647.89元。四被告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劲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