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洁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100********0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0108民初1599号
案号
(2022)琼0108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与被告韦武、冯洁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海口农商银行大园支行小额借字2019年第017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于原告起诉之日(2021年1月15日)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韦武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3110.85元,并支付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7日,利息人民币16853.64元、复利人民币2325.5元;并自2021年1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83110.85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1.625%计付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以贷款年利率11.625%计收复利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冯洁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35元(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园支行已预付),由被告韦武、冯洁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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