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建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11********1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611民初1504号
案号
(2021)豫0611执2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尚建永、刘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偿款47970.39元及未付保费4230.18元,共计52200.5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2200.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尚建永、刘桂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23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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