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佳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02********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02民初4042号 |
案号 |
(2022)赣030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佳思、徐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6,112.28元,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所欠的本金为基数合计不超出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与滞纳费;二、被告林佳思、徐建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183元;三、被告林佳思、徐建君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林佳思、徐建君协议将其名下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罗家塘社区白石宫108号林雅苑小区2号楼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15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赣(2019)萍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432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在第一抵押顺位受偿后在所得价款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徐建君、林佳思负担2,5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