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子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7********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01民初3366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欧阳秋萍借款70000元;二、被告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欧阳秋萍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43050元;三、如被告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则原告可就全案款项申请执行;四、被告严子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0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昌吉市浩峰恒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欧阳秋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