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4********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92民初50254号
案号
(2021)粤0192执6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互联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46567.28元,借款期内利息22999.99元及罚息、复利(自2019年5月21日起,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8%分期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自2020年3月28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谢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5298.39元,借款期内利息432.77元及罚息、复利(自2019年5月21日起,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未还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均按年利率18%分期计算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7月27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被告谢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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