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90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3民初382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返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计算,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9.613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314267.3元);二、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n140032141-n140032143号),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以最高抵押本金限额500万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康平县经济开发区的60275.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类型及证号:康平国用(2013)第15号、康平国用(2012)第273号、康平国用(2015)第141号]的价值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款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吴昌好、林宣进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昌好、林宣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告辽宁华今塑业有限公司、吴昌好、林宣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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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昌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798499903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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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