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凤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25民初2459号
案号
(2021)鲁1525执恢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2017年(冠县)字0004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5.16%计算;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在年利率5.16%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扣除已偿付205843.33元利息);二、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2017年(冠县)字0006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5.16%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在年利率5.16%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扣除已偿付131844.73元利息);三、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2017年(冠县)字0014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在年利率4.3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扣除已偿付53000.74元利息);四、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2017年(冠县)字0014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在年利率4.35%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五、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董云红、许永霞、郭凤杰、朱士广、许书芳对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由被告冠县众诚板业有限公司、山东统亚板业有限公司、董云红、许永霞、郭凤杰、朱士广、许书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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