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兴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5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603民初3727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2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皓捷借款本金92129.25元,利息(以92129.2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2020年11月(lpr)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原告胡皓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孙兴林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