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兴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5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3727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2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兴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皓捷借款本金92129.25元,利息(以92129.2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2020年11月(lpr)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原告胡皓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孙兴林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