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一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6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329民初7391号 |
案号 |
(2021)鲁1329执33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宋红丽诉被申请人郝冠聚、王一鹏、赵一龙、阚玉坤、郝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审结。(2020)鲁1329民初73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申请人郝冠聚返还申请人宋红丽借款本金376000元及利息,(以3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21年1月起分别于每月15日前返还5000元至2021年6月15日止,自2021年7月起于每月15日前返还40000元,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任一期逾期,则申请人宋红丽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赵一龙、阚玉坤、郝广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郝冠聚追偿。诉讼费742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宋红丽负担2420元,由被申请人郝冠聚、赵一龙、阚玉坤、郝广彬负担5000元。现该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执行人只是自觉给付了很少部分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未付。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