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5********58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10875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7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夏太全、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夏太全所有的位于新都镇香樟路9号18栋1单元6层12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被告夏太珍、刘兴贵所有的位于犀浦镇校园路55号交大卡布里城6栋1单元7层703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拍卖或变卖上述房屋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夏太全、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1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619元(该款已由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告成都寰亚家具有限公司、新都区大丰丰晟饰面板加工厂、夏太全、姚海燕、刘兴贵、夏太珍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时间
2019-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川0105执7249号
立案日期
2018-12-03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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