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53X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丽娜、赵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45,579.19元,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支付罚息(罚息利率按月利率8.523基础上加收50%确定);二、被告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元,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已预交939元,由被告王丽娜、赵明亮、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6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负担0元,应予退还93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已预交560元,由被告王丽娜、赵明亮、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孟凡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2168969753X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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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盘锦市大洼县田家镇0804007412:1-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