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0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122民初1451号 |
案号 |
(2022)桂0122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军、农彩梅返还原告张志明借款31666元;二、被告韦军、农彩梅偿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张志明(利息计算方法:①以人民币316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②以人民币31666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8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