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林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03********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琼9701刑初15号
案号
(2021)琼9701执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吴兴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有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胡贤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苏振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胡大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许林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李显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万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胡贤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李嘉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刘建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3部依法予以没收;车牌号为琼f39494的灰色现代牌小轿车,退还给车辆所有权人;其余物品均予以退还扣押机关处理。十三、责令被告人胡贤隆、苏振彪、胡大禹、李嘉璜共同退赔被害人万明生人民币686元;被告人胡贤隆、吴兴优、苏振彪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文其人民币1880元,退赔被害人李小迪人民币4918元,退赔被害人周俊人民币2746元,退赔被害人刘亚军人民币2584;被告人王有会、吴兴优共同退赔被害人金龙人民币19969元,退赔被害人苟文凯人民币1700元,退赔被害人车猛人民币2800元,退赔被害人彭王冠人民币4050元。十四、涉案其他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2-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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