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8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328民初3917号 |
案号 |
(2022)黔2328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锦炜、潘杰、潘和平自2021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凤仙赡养费600元。二、原告李凤仙今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除国家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由被告潘锦炜、潘杰、潘和平共同承担。三、驳回原告李凤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凤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