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3********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23民初3258号
案号
(2022)黔0323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华良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聂兆国、田健偿还借款160,000.00元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梁松、张少河承担利息140,477.00元中的125,477.00元,只要求被告梁松、张少河承担15,000.00元的利息;被告梁松、张少河自愿向原告刘华良偿还借款160,000.00元,并自愿承担该款的利息15,000.00元,两款共计17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65,000.00元。被告梁松、张少河就上述款项以及本案诉讼费保留向被告聂兆国、田健追偿的权利。二、若被告梁松、张少河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华良可以就175,0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全款申请执行。本案纠纷就此终结。3三、案件受理费5,807.14元,已减半收取2,903.57元,被告梁松、张少河自愿负担,一并于2022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刘华良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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