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3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刑初1271号 |
案号 |
(2022)皖1302执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苏明波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张维维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三、被告人江琪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四、对已收缴的被告人张维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明波、张维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江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五、对已提取、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皖fd0z68号跃进牌蓝色厢式货车一辆、金杯牌面包车一辆、东风牌面包车一辆、车载加油机三台、蓄电池四只、充电机二台、汽油疑似物1321升、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宿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