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13431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1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碧、吴常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31753.43元;二、被告金碧、吴常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含罚息、复利)2167.7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金碧、吴常伟提供的抵押房产(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2-1号1503,建筑面积64.8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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