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天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9********6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3刑初69号 |
案号 |
(2022)辽0903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天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天旭退赔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4470.00元。其中:付子秦人民币1700.00元、于桂红人民币180.00元、马研人民币600.00元、锦州市义县顺康药房人民币5500.00、林峰人民币900.00、石鑫两张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阜新市经济开发区七天茶楼人民币100.00元、刘海南人民币500.00元、郭淑玲人民币740.00元、阜蒙县唐润茶楼人民币3150.00元、本溪市平山区名烟名酒超市人民币1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