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7********PD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07民初3931号 |
案号 |
(2021)粤0607执4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1年7月19日,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尚欠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鑫义五金制品厂货款43249.8元、运费1058元,合共44307.8元。该款项由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分6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307.8元,第二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元,第五期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元,第六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80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以下指定账户(户名:蓝建海,账号:62284814667720019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金沙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元,由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共同负担,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径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鑫义五金制品厂;三、若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按照本协议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双方之间的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鑫义五金制品厂不得要求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不履行或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约定的支付义务,则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鑫义五金制品厂有权就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剩余未付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要求被告金华市步超包装有限公司、谢政超支付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政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3MA2HRTPD85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祝家村(傅宾强户)(自主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