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1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郭存宇借款本金42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郭存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存宇负担5元,沈彬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