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1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3民初357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3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沈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郭存宇借款本金42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郭存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存宇负担5元,沈彬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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