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建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81********4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281民初1373号
案号
(2021)鲁0281执5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0281民初13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582558。负责人:王新波,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2****005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5****181x。被告:董建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4****4628。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雄(被告董建霞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5****181x。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胶州支行)与被告孙宝雄、董建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孙宝雄、董建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7499.93元、利息3074.13元及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日),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8334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孙宝雄、董建霞名下胶州市泉州北路12号3号楼1单元402户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青岛瑞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宝雄、董建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孙宝雄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孙宝雄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6月14日至2031年6月14日,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孙宝雄以名下胶州市泉州北路12号3号楼1单元402户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董建霞系被告孙宝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孙宝雄多次违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宝雄、董建霞于2020年4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积欠的本金15899.93元、利罚息860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孙宝雄、董建霞继续履行编号为2016-124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孙宝雄、董建霞于每月5日前按时还款。二、被告孙宝雄、董建霞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若被告孙宝雄、董建霞上述任何一项逾期履行,原告有权就编号为2016-124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应付款项(以银行账单为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孙宝雄、董建霞还应承担律师费6334元。四、上述第三项情形发生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孙宝雄、董建霞提供的抵押物胶州市泉州北路12号3号楼1单元402户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48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42元,由被告孙宝雄、董建霞承担,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郭倩二○二○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王海鑫书记员杜军page-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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