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元博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2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192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元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290万元及2016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司春堂、闫玉杰、司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韩军部、徐玉洁的3处抵押财产位于:(1)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东段路北千田开发1号楼1层4号门面自东向西第1、2、3间;(2)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东段路北千田开发1号楼1层3号门面自东向西第1、2间;(3)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东段路北千田开发1号楼1层3号门面自东向西第3、4、5间,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元博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太贸易有限公司、司春堂、闫玉杰、司勋、韩军部、徐玉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司春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7522705643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北14号院(五交化公司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