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福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初字第1816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冯福来、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淑明借款310000元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29日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杨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冯福来、平顶山市好运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