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丽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3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许魏证内执字第57号
案号
(2021)豫1002执4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据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公证出具的(2021)豫许魏证内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河南金帝肥业有限公司、河南沃得丰肥业有限公司、河南帝之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彭振锋、邢丽娜、张海涛、吕克宇、李景景等偿还我行贷款本金400万元整,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4日的利息人民币405758.34元(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按年利率10.005%计算),2021年9月29日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另行计算至贷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费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以及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220元,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执行费、公告费、拍卖或变卖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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