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全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7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22民初1822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全良、漯河市源汇区云泽百货商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日新、张生兰、郭政卓赔偿款435076.50元;二、驳回原告郭日新、张生兰、郭政卓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5元(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已减半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05元,由被告何全良、漯河市源汇区云泽百货商店负担3506元,原告郭日新、张生兰、郭政卓负担14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