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03********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303民初6249号 |
案号 |
(2022)豫1303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伟、杜思强共同偿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罚息,利罚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5月30日按月利率9.9‰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自2020年5月31日起在月利率9.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在履行过程中应予扣减被告已偿还的12,463.86元利罚息部分);二、被告武振宇、杜鹏、杜思伟、王国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89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伟、杜思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