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凯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2********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21)冀0606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凯光、张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垫付的人民币48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保定正大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850元,由被告单凯光、张志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