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旭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2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522民初2898号 |
案号 |
(2022)辽0522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迟发金、黄旭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7200元及2021年9月4日以前的利息121091.66元。二、被告迟发金、黄旭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以77200元为本金,利息自2021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15.69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旭辉、曹景兰、褚龙江、迟发琴对上2项中所述给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旭辉、曹景兰、褚龙江、迟发琴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迟发金、黄旭霞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5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缓交),由被告迟发金、黄旭霞负担,由被告黄旭辉、曹景兰、褚龙江、迟发琴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792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缓交),由被告迟发金、黄旭霞负担,由被告黄旭辉、曹景兰、褚龙江、迟发琴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