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71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81民初4365号 |
案号 |
(2021)辽0681执3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克豪货款514860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2日(起诉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克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被告承担8950元,原告自行承担1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