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26********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347号
案号
(2022)辽0902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吕斌峰偿还原告怡凯借款本金93,666.64元及利息14,087.66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4日;并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86,666.6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96元,由被告吕斌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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