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赛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5民初1821号 |
案号 |
(2022)豫0425执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赛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郝清珍、郝雨来、郝朝阳各项损失共计415449.93元;二、驳回郝清珍、郝雨来、郝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郝清珍、郝雨来、郝朝阳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38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8202元,由郝清珍、郝雨来、郝朝阳负担796元,李赛阳负担7406元。保全费1020元,由李赛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