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99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611民初576号
案号
(2021)鲁0611执1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0611民初576号原告:烟台嘉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hbdt6j,法定代表人:王晓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良,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16515899xh。法定代表人:曲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乔丽,该公司员工。原告烟台嘉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嘉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货款人民币66844.50元及利息3647.69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2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5份《印刷合同》,被告委托代理人滕晓梅签字。合同约定了印刷品及包装盒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等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货;交货后,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开票信息及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代理人滕晓梅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24日签收了发票,对未支付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无故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2019年6月1日付款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付款10000元。原告代理人罗国杰2020年1月6日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代理人滕晓梅对账单,列明尚欠应付账款为66844.50元。滕晓梅答复“金额无误”,承诺会向公司汇报尽快付款,但后仍迟迟拖延不予付款。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13日《印刷合同》约定货到后6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2日,《印刷合同》约定货到后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对逾期支付的货款,被告应依法支付利息,以补偿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烟台元生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嘉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人民币66844.50元。该款自2021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如有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781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66844.50元为基数按利率1.3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计781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红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孙熙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曲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116515899XH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福山高新区永达街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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