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4********6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781民初3824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3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48836元(收款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经济开发支行;账号:37001675608050150250);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元,被告董建华负担5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