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9民初3208号 |
案号 |
(2022)鲁1329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王兴武诉被申请人王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判决,判决被申请人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人支付承揽报酬19106.8及逾期付款的利(利息以19106.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申请人王鹏飞负担144元,鉴定费2000元由王鹏飞负担。之后被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