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03民初4167号 |
案号 |
(2022)川0603执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谢洪秀自2020年11月起随被告刘祥平一起居住、吃饭;二、自2020年11月起,被告刘洋林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600元、被告刘祥平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400元、被告刘洋菊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200元;三、被告刘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洪秀支付医疗费1145.49元;四、驳回原告谢洪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