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洋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4167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谢洪秀自2020年11月起随被告刘祥平一起居住、吃饭;二、自2020年11月起,被告刘洋林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600元、被告刘祥平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400元、被告刘洋菊每月支付原告谢洪秀赡养费200元;三、被告刘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洪秀支付医疗费1145.49元;四、驳回原告谢洪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祥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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