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敬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2********12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新0202民初262号
案号
(2022)新0202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敬波向原告段希华偿还借款本金912,525元,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的利息410,636元,共计1,323,1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敬波向原告段希华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支付保全服务费2,780元,共计7,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马嘉营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结果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0.52元,由原告段希华负担805.75元(已交纳),由被告马敬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鑫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马嘉营共同负担16,484.77元(原告段希华同意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段希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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