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4********3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4601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7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英才清偿借款本金1192000元及利息(以11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0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英才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0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英才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0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林英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林英才负担1元,被告朱江负担112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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