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0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7838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8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毕军向原告赵釜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67.26元,由被告毕军负担。原告赵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67.2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毕军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667.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