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4********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3929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颜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林雪梅支付200000元补偿款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在车牌号为闽aq995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抵押权涤除之日起十日内,颜飞应配合林雪梅办理该车辆转移登记至颜飞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颜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