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3********F00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2民初3692号 |
案号 |
(2021)闽0302执4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蔡慧霖与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博尔图书城商业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5日解除;二、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蔡慧霖押金10000元;三、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慧霖经济损失5000元;四、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慧霖装修费58085元;五、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蔡慧霖价格评估费5353元;六、驳回蔡慧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7932元,减半收取为3966元,由蔡慧霖负担949.5元,福建省博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1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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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MA2Y9KF00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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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新塘居委会文献西路凤凰山广场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