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鸣鑫盐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8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02民初4151号
案号
(2021)豫0702执60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林奇66332.75元;二、被告河南鸣鑫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林奇133580.51元;三、驳回原告宋林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1元,减半收取2670.5元,由被告河南鸣鑫盐业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原告宋林奇负担688.5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河南鸣鑫盐业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原告宋林奇负担4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2395386285B
登记机关
新乡市红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二街交叉口东北角靖业公元国际20层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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