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景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1********32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81民初1362号
案号
(2021)鲁0781执4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国给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按月利率9.975‰上浮50%计算;以借款本金49993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97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史俊英、王景伟、李兰红、张德林、张素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史俊英、王景伟、李兰红、张德林、张素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5元,减半收取6373元,由被告王建国、史俊英、王景伟、李兰红、张德林、张素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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