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菊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81民初2101号 |
案号 |
(2022)闽0981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成增、刘菊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8,16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为37,190.18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张成增、刘菊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三、林顺明、福安市坂中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张成增、刘菊容、林顺明、福安市坂中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