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5********6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68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108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马建国、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借款本金426929.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2015年3月2日止的利息为15511.85元,罚息为84.66元,复利为195.69元;自2015年3月3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三、被告马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60元公告费及工商查册费5.3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四、被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建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1元,由被告马建国、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20-04-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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