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4民初3248号
案号
(2022)辽0124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荆超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荆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借款本金160,590.71元,利息5,056.33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三、被告荆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借款本金160,590.71元的利息、罚息(计息期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加收30%计算);四、被告荆超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荆超名下的房产[不动产证书号:辽(2017)法库县不动产权第0000652号;坐落: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1758号2-5-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荆超负担1,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已预交的1,806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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