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2712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20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库永恩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该笔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库永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殿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