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振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02********4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02民初1130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45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振玉、兰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邱承树误工费10437.3元、残疾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1159.7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9926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4236元,由被告王振玉、兰梅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2-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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