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4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1831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5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夏明珍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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