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5********2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民终3307号 |
案号 |
(2022)川0105执1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二、不得追加万寅、何思川、范立科、徐李君为(2019)川0105执12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三、追加唐斌、景永冬、赵晨、徐润波为(2019)川0105执127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四、景永冬在未缴纳出资1020万元范围内对(2018)川0105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徐润波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由景永冬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唐斌在未缴纳出资980万元范围内对(2018)川0105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七、赵晨对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由唐斌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徐润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400元,由徐润波承担41500元,由赵晨承担38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徐润波承担1258元,由赵晨承担1210元;二审公告费已在关联案件中予以处理,本案不再予以分担。(何思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徐润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赵晨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万寅预交,赵晨应在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向万寅支付,其余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